江工商大学校内人员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人员各类劳务费发放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 校内人员各类劳务费是指咨询劳务费、招标劳务费、评审费、讲座费、特殊劳务费等。
第四条 咨询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具有专业背景的专家咨询机构成员的劳务费。
咨询劳务费发放的指导性标准为每次每人200元。
咨询劳务费每年由相关牵头组织部门申报预算。
第五条 招标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加工程(含维修)、设备(含图书)采购、招租等项目招标的专家劳务费。
招标劳务费发放的指导性标准为:工作日,坐班制人员,每次每人50元;非坐班制人员,每次每人100元。非工作日,统一为每次每人100元。
招标劳务费每年由校计划财务处安排预算。
第六条 评审费是指支付给各类评审专家进行的学术性或综合性评审的劳务费。学术性评审一般指侧重于从学术角度进行的评审,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验收评审等;综合性评审一般指侧重于从行政或技术工作角度进行的评审。
评审费发放的指导性标准为:
评审类别 | 发放标准 | |
坐班制人员 | 非坐班制人员 | |
学术性评审 | 200元/人.次; 400元/人.天 | 300元/人.次; 600元/人.天 |
综合性评审 | 100元/人.次; 200元/人.天 | 150元/人.次; 300元/人.天 |
非工作日,均按非坐班制人员标准发放。
各类评审费每年由相关牵头组织部门申报预算。
第七条 讲座费是指支付给校内外专家学术讲座的费用。
校内人员讲座费标准,根据职称、讲座时间等情况酌情确定,正高职称每半天不超过600元,副高及以下职称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坐班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的讲座费,正高职称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副高及以下职称每半天不超过300元。
校内人员在一般行政性会议上发言,不得以讲座费名义开支劳务费。
讲座费每年由相关牵头组织部门申报预算。
第八条 特殊劳务费指因学校特殊工作或重大任务需要而支付的劳务费。特殊劳务费实行事先申报审批制,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申报时,须列明工作量、参加人员、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等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类劳务费发放均由相关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不得领取劳务费,非工作日每人每次发放50元劳务费。
第十条 校外人员各类劳务费支付标准,参照本地区通常标准,酌情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校内人员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