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关系转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待遇由学校提供,包括基本工资、博士后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具体如下:
(一)基本工资及社会保险
1.基本工资部分统一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执行。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岗位工资按专业技术十级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第二站执行18级薪级工资标准;工资性补贴按浙江省有关文件执行;
2、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学院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3.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统一为公积金工资基数的12%,即单位和个人各缴公积金工资基数的12%;
4.根据浙江省社保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照在编教职工办理省级医疗保险;
5.外籍博士后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博士后津贴待遇与国内博士后人员相同,学校为其购买在站两年期间的外教团体医疗保险,并提供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外籍博士后自行负责国际旅费、探亲等其他费用。随行的外籍博士后配偶来华前需自行购买国际医疗和住院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津贴
博士后研究人员津贴起始标准为36000元/年,承担教学、学生工作后,根据工作量的多少,由各学院给予相应的津贴。中期考核后按考核等级进行调整,考核优秀者每月增加250元,未能按期完成中期考核者停发博士后津贴。各学院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人事处劳资科。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期间所需的工资及各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院自筹,可在办理延期时将经费划转后由学校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