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派 2010年度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0-08-05浏览次数:1381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派 2010年度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人员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成后能回国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已列入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的人员及业绩突出的第三层次培养人员。

(三)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近5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生活一年以上(附有效证明)。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二、选派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分别由各市人事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申请表》(需A4纸打印,可登陆浙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和外语水平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外国专家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综合评议,确定进修人员名单。

进修人员在报省外办办理出国手续前,需将国外接受单位等有关材料(包括合作研究项目意向),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三、进修渠道和期限

出国进修人员的进修渠道由进修人员或其所在单位联系落实,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进修学科和项目应是拟去进修国的强项,并具有针对性强的研究课题,有明确的高水平国外合作者。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四、经费资助

进修人员的出国进修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学术活动补贴费等,按省财政有关规定予以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派出进修的人员,出国前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明确承诺履行按期回原单位服务的义务,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应包括不延长进修期限、不改变进修性质、按期回原单位工作至少5年等内容。

(二)派出人员进修期满回国后,应将进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对其进行考核和进一步培养、资助的重要依据。

(三)派出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原单位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偿还相应的出国进修费用。

(四)获得出国进修资助的人员,其出国进修期间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请申报人员准备《申报表》一式4份(电子文档发送至wzr0711@163.com),佐证材料1份。另附个人申请1份,须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如领导不在,至少电话联系,口头同意后待开学后补书面申请),2010812交人事处。 

 

 

                                                                       人事处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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