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员工:
2010年度探亲报销审批截止时间为
特此通知,请相互告知。
人事处
附件:
一、探亲条件
1.工作满一年的单身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2.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配偶的待遇;
3.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待遇;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当年享受探亲待遇;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退休教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探亲假期及探亲区域
1、由于学样实行寒暑假制度,故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再另外给假期;
2、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或到达地方,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三、探亲报销程序
报销人员到财务处领取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拿到人事处审核盖章后再拿到财务处报销。
备注: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控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按标准报销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路费在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由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