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础岗位首次聘岗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1-02-22浏览次数:1323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基础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浙商大人[2011]16号)等文件精神,就我校基础岗位首次聘岗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首次聘岗人员为:在学校各学院和管理部门工作的事业编制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委派到杭州商学院工作的事业编制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委派到出版社、环保院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本次聘岗,从本学期开学起启动,到320日之前完成。聘岗完成后,受聘人员均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三、首次聘岗,具备条件的学校正式在册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全部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

四、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或学科归属学院申报,经学院推荐,由学校统一认定或评审定级(具体要求见附件1)。个别没有归属学院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任医师、编审、教育管理研究员等),由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学校统一认定或评审定级。思政教授的学科归属学院为马克思主义学院。

五、副高级及以下专任教师岗位,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向所在学院或学科归属学院申报,由学院岗位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聘岗等级,报学校审定后聘用(具体要求见附件2)。

六、副高级及以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只在限定的部门设置(参见浙商大人[2011]16号文的附件4),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向所在部门申报,由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定级,由学校审定后聘用(具体要求见附件3)。

    七、专职辅导员岗位,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辅导员向所在学院申报(没有归属学院的,直接向学工部申报),由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定级,由学校审定后聘用(具体要求见附件4)。

八、管理岗位:(1)副处(六级)及以上实职人员,由组织部门确定,由学校聘用;(2)学院正科级(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由学院岗位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定级,报学校审定后聘用;(3)管理部门正科级(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由部门考核聘岗小组考核定级,报学校审定后聘用(具体要求见附件5)。

九、工勤技能岗位,由部门考核聘岗小组或学院(部)岗位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定级,报学校审定后聘用(具体要求见附件5)。

十、本次岗位聘用所涉及到的成果、业绩等材料的起止时间,均为:自任现职以来至2011131日止。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涉及到的成果、业绩等材料的起止时间为退休前职务的任职时间到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底止。

十一、各类人员的任职年限为:自聘任相应职务的时间起至2011131日止,任职年限不足一年的不计。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时间计算到退休当月为止。

十二、各学院(部)专任教师岗位数量包括本学院(部)现有教师人数和按学科归属回学院(部)申报教师岗位的人数。

附件1 正高级专业技术基础岗位首次聘岗细则.doc

    附件2 副高级及以下专任教师基础岗位首次聘岗细则.doc

    附件3副高级及以下非教师专业技术基础岗位首次聘岗细则.doc

    附件4 副高级及以下专职辅导员基础岗位首次聘岗细则.doc

    附件5 管理与工勤基础岗位首次聘岗细则.doc

 

                                              人事处

                                             2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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