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14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业(工种)范围
现在下列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且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申报以下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
(一)初、中、高等级工培训考核的职业(工种)范围: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电工、维修电工、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收银审核员、计算机操作员、
绿化工等12个职业(工种)。
(二)技师培训考核的职业(工种)范围: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
餐厅服务员、服装制作工、话务员、机务员等17个职业(工种)。
二、 申报条件
(一)初、中、高等级工
1.初级工:
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2009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
2.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
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
(3)从事本职业工作满7年(2004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
3.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
从事本职业(工种)),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
(3)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
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
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二)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
(2006年12月31日前取证),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12年(
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
事本职业(工种)),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
4.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
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5.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
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6.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竞赛获前十名,
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的。
7.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三、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初、中、高等级工:
凡符合报考条件而未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申请表》一式二
份,并附身份证和原有证书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查验),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技师:
(一)参加全省统考工种的考生填写《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业绩考
评综合评审表》一式七份。
(二)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在单位内公示)等有关证明
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查验)。
(三)申报汽车驾驶员技师资格的还需要同时上报市(县)公安
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连续安全行车5年以上的证明。
上述三份表格均可在人事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四、申报程序:
目前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审议,对同意推荐申报的人员,将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于2011年5月10日前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推荐参加省里培训考核。
五、相关说明:
1、根据浙江省文件精神,学校已启动岗位聘任工作,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聘用工作将按省里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2、培训费用待聘用之后按原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