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公民因私出国(境)报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公外【2004】35号)等文件的规定,副处以上干部和副高以上人员的因私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应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学校副处以上干部(含双肩挑人员)的因私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已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现将副高以上人员的因私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副高以上人员的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由人事处负责集中保管;
2、 请各部门(含学院)收齐本部门副高以上人员的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并填报本部门的《副高以上人员交存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名册》(见附件),于 2011年9月30日之前交学校人事处。
3、 副高以上人员出国(境)时,由本人到人事处领取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回国时,由本人交到学校人事处。
4、 申领因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审批程序如下:
(1)处级干部符合规定申领因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经组织部审批后,由人事处审核并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或《内地居民赴港澳台地区申请表》盖章;
(2)副高以上人员符合规定申领因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直接由人事处审批并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或《内地居民赴港澳台地区申请表》盖章。
人事处联系人:徐昕;
联 系 电 话:28877277。
人事处
201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