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派 2012年度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2-05-07浏览次数:1149

校内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派 2012年度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38]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人员条件

(一)已列入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的人员及业绩突出的第三层次培养人员。

(二)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近5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生活一年以上(附有效证明)。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二、选派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学校汇总推荐,并上报省外国专家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综合评议,确定进修人员名单。

三、进修渠道和期限

出国进修人员可根据进修需要自行联系接受单位,进修学科和项目应是拟去进修国的强项,并具有针对性强的研究课题,有明确的高水平国外合作者。出国进修期限为36个月。

四、经费资助

进修人员的出国进修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等,由省财政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标准进修资助。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申请表》(见附件,一式3份,需A4纸打印)。

(二)外语水平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部门推荐意见一份,需盖部门公章。

以上材料请于2012531交人事处师资科,同时《申请表》电子文档(word版)发送至obround@mail.zjgsu.edu.cn

六、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派出进修的人员,出国前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明确承诺履行按期回原单位服务的义务,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应包括不延长进修期限、不改变进修性质等内容。

(二)获得出国进修资助的人员,其出国进修期间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申请表.doc

 

 

                                                   人事处

                                                  2012-05-07

版权所有 © 浙江工商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