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初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3-06-09浏览次数:799

校内各部门:

   根据浙商大人〔200688号文件精神,2013年度第一次初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作即日启动。

一、受理对象分三种情况:

1. 取得博士学位,在现岗位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初定中级资格。

2. 从学校毕业即走上工作岗位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申请初定中级资格。原已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过,后又进学校就读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其中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必须满一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可申请初定初级资格。

二、工作流程

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校人事处审核。

三、提交材料

1. 《初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2.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其中,博士初定,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证暂缓提交。)

3. 《初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表》(一式两份,校人事处师资科初步审核后发放)

申请表和证书复印件请于617日前报送校人事处师资科,《初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表》请于624日前交人事处师资科。

    请各部门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逾期不再办理。

 

附件-初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请表.doc

 

 

 

                                                       校人事处

20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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