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蓝天计划”学费事宜的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4-11-05浏览次数:2486

 

各有关老师:

为规范“蓝天计划”学费报销事宜,经研究决定,自201471日起,学校“蓝天计划”资助出国(境)进修人员需交纳学费的,应在对方学校出具的邀请函中明确学费数额。此前已派出的或已完成校内审批流程的,仍按老办法执行。

请各位老师知悉并互相转告。

人事处

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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