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探亲报销审批办理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10-20浏览次数:3934


    一、办理流程

    1、教职工在计财处网站上直接申请报销并打印报销单(项目号:3120YS1010);

    2、教职工持报销单和票据到师生之家10号窗口,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并加盖公章;

    3、最后到计财处报销大厅报销。

 

二、联系电话

师生之家10号窗口         联系电话:28872869 

人事处办公室                 联系电话:28877278

     

    


附:探亲报销规定

1、工作满一年的单身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2、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配偶的待遇;

3、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待遇;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故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再另外给假期;

6、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按标准报销一次;

7、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8.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以父母定居处(户口所在处)为准。

二、常见问题    

Q:为什么现在已婚教职工的探亲路费基本报销不了?

A:大多数已婚教职工都报销不了探亲路费,因为近两年基本工资上浮,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也有了比较大的上浮,所以大多数老师的来回路费都不会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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