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227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特级专家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做好特级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我校优秀教师积极申报浙江省特级专家,根据《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和《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委办〔20057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校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及特级专家所在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条 建立特级专家联系制度。学校指定校领导与特级专家的直接联系,主动听取特级专家对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等重大决策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特级专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建立特级专家信息库。记录特级专家的基本情况、发明创造、科研成果等重要信息,对特级专家取得的重大科技创新、重要研究成果、突出业绩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报道。

第五条 充分发挥特级专家的作用,积极支持他们参与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为他们参加科技与产业服务、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和科技文化建设等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条 学校在特级专家申报科研项目、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安排;在课题组人才引进和科研助手配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解决。

第七条 特级专家除享受浙江省规定的每年两周学术休假或统一安排的休假活动外,学校为特级专家每两年提供半年学术假,为特级专家公务活动安排用车,支持特级专家开展或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特级专家在岗工作期间除享受浙江省规定的津贴外,学校按规定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

第九条 特级专家享受浙江省规定的二级医疗待遇,每年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如需要,由校卫生所指派专人与特级专家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特级专家健康状况。

第十条 特级专家在岗工作期间不再进行岗位聘任和考核。

第十一条 特级专家的退休,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特级专家如评聘为两院院士等更高级荣誉称号者,其待遇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学校关于特级专家的有关待遇:

     (一)调离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调离浙江工商大学;

(三)被取消浙江省特级专家称号。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冲突,以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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