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国内进修与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209

浙江工商大学国内进修与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国内进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与学校签定劳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被派往附属单位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国内进修与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教职工参加国(境)外进修和培训,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  进修是指教职工个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活动。进修分为“学历学位进修”和“非学历学位进修”。

学历学位进修是指以获得学历或学位为目的的进修,包括博士学位进修、硕士研究生层次进修和本科及以下层次进修。

非学历学位进修是指不以获得学历或学位为目的的进修,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和其他进修。

第四条  培训是指教职工由于岗位工作需要而参加的由单位组织或选派的教育训练活动。

培训主要包括教师岗位培训、职称相关培训和其他培训。  

第二章  申请进修的条件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学校工作期间未受过处分;

(二)申请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的,须在学校工作满3年;申请在职离岗参加非学历学位进修的,须在学校工作满1年;

(三)最近3年或进校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或合格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进修的。


第三章  学历学位进修

第七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利用业余时间在岗进修,也可根据需要离岗进修。

教职工参加硕士研究生层次进修和本科及以下层次进修,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第八条  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进修,须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

辅导员申请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还须学工部同意。

第九条  坐班制教职工申请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符合专任教师条件并能落实教师岗位的,须转聘至非坐班制教师岗位后再参加进修;

(二)不符合专任教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能落实教师岗位的,在所在部门同意不增加人员、保留其岗位的前提下,按正常程序批准后,可离岗参加博士层次进修;

(三)不属于以上情况,教职工坚持参加进修的,须辞职或解聘,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或在以下经费中列支:1.由学院决定在其可列支的学院经费(除行政经费)中开支,报销比例自定;2.横向科研经费;3.预研经费;4.其它可列支的经费。

第十二条  4年内获得985高校博士学位、或3年内获得其他高校博士学位的,学校立项资助科研启动费2万元。

5年内获得985高校博士学位、或4年内获得其他高校博士学位的,学校立项资助科研启动费1万元。

超过以上年限获得博士学位,学校不予资助科研启动费。


第四章  非学历学位进修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非坐班制教师可申请参加非学历学位进修。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非学历学位进修,须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

第十五条 教师赴国内高校做访问学者,时间不超过1年。教师赴国内高校做博士后研究,时间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教师做访问学者的国内高校,只限211高校;教师做博士后研究的国内高校,原则上只限985高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教师可进入本校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但校内博士后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校外博士后人数。

第十七条  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和资助的非学历学位进修,资助标准与管理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获得上级部门资助的非学历学位进修,需要进修费用的,费用开支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国家规定的教师岗位培训与考试、专业技术资格相关培训与考试,由人事处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报名参加,学校报销首次培训的资料费、培训费和考务费。

第十九条  上级机关组织的培训,由相关部门按文件要求的条件选派合适人员参加。

社会机构和学术机构组织的培训,如确为工作需要的,相关部门可安排合适人员参加。

培训费用由参加培训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学院)或派出部门承担,管理部门可在部门行政经费中列支,学院可在学院经费(含行政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进修与培训的管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经学校批准的进修和培训期间,正常享受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工会福利待遇。绩效工资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的离岗进修和培训,教师的年度考核原则上按进修时间减免教学工作量要求;教职工在岗参加进修和培训,年度考核原则上按正常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每离岗进修和培训1个学期,追加服务期1年。

第二十三条  需要学校支付培养费的进修和培训,须签订进修协议或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期、违约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完成进修任务后,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申请在校内调动工作岗位的,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所在部门和接收部门双方同意。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提及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补贴。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科学院研究生院,视同为985高校;省级科学院,视同其他非211高校。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进修,要求档案调离我校的,原则上应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表现特别优秀、学校紧缺学科的教师,如本人有要求、所在部门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在办理辞职手续的同时,由人事处与其签订协议,教师承诺进修完成后回校工作,学校承诺接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规定》(浙商大人〔2005312号)和《浙江工商大学辅导员攻读学位的若干规定》(浙商大党〔200642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2010年秋季学期及之后入学的国内进修与培训,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之前已经入学的,仍按原规定进行管理。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新教职工国内进修与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版权所有 © 浙江工商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