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名誉院长、兼职特聘教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培养工作,加强学科领军人才的智力引进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学科性学院设置名誉院长或兼职特聘教授岗位。
第三条 各学科性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可聘请1名名誉院长。不设名誉院长的学院,可聘请2-3名兼职特聘教授,具体聘请对象由学院提出;也可在学校重点支持发展的学科设置兼职特聘教授,具体聘请对象由学科负责人提出,经学院同意后上报。
第四条 名誉院长或兼职特聘教授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在与学科性学院相关的学术界有很高声誉和广泛影响,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身体健康,两院院士和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年龄不超过75周岁,其他专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名誉院长或兼职特聘教授的职责:
(一)指导制定相关学科的发展规划;
(二)指导学院(学科)申报学位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平台;
(三)指导学院(学科)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四)指导学院(学科)申报国家级教学、科研奖;
(五)每年为师生做不少于2场学术报告,每年在我校工作累计不少于10天;
(六)由聘任协议约定的,与学院(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名誉院长或兼职特聘教授的聘任程序:
(一)学院提出拟聘人选,报学校人事处资格审查;
(二)符合条件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校与名誉院长、兼职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协议,学校颁发聘书。
第七条 名誉院长、兼职特聘教授每届聘期一般为两年。
学校每两年集中聘任1次。聘期中间增聘或改聘的,其聘期到集中聘任的聘期结束时止。
聘期届满,经学院申请,由学校决定是否续聘;如续聘,同一人选累计聘期不超过2届。
第八条 名誉院长津贴(税前)为每年10万元,聘任院士为名誉院长的,津贴(税前)提高为每年12万元。
兼职特聘教授津贴(税前)每人每年不超过6万元,具体标准由学院根据拟聘兼职特聘教授个人情况和聘请人数提出建议,但学院用于聘请特聘教授的津贴总额(税前)不超过12万元(学校重点支持发展学科聘请的兼职特聘教授另计)。
第九条 名誉院长或兼职特聘教授的津贴,由学校人事处通知财务处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支付,学校代扣代缴。
第十条 学校每年划拨给每一学科性学院工作经费4万元,专款专用于名誉院长或兼职特聘教授履行职责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等方面开支,由学院院长、院办主任、经办教师3人签字,按实报销。工作经费可使用至聘期结束。
第十一条 名誉院长或兼职特聘教授以我校名义发表高层次研究成果的,享受学校的高层次研究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工商大学名誉院长管理办法》(浙商大人〔2008〕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