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提高我校教职工国际化水平,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出国(境)进修人员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国(境)进修,是指在职人员为提高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以及管理能力而出国(境)进行的学习研究活动,包括进修培训、合作研究、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出国(境)进修的申请审批、协议签订、费用报销审批等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处”)负责出国(境)的因公审核与报批、因公证照的收缴保管等工作;出国(境)进修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与出国(境)进修人员保持联系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出国(境)进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章 出国(境)进修的分类
第六条 学校对出国(境)进修实行分类管理。
出国(境)进修按选派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选派类、学校选派类、自费类三类。
第七条 国家选派类出国(境)进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发文,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直接选派或委托学校选派人员的出国(境)进修。
包玉刚基金会资助的出国(境)进修,视同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出国(境)进修。
第八条 学校选派类出国(境)进修,是指由学校有计划地按规定程序和标准选拔人员、提供部分或全部经费资助的出国(境)进修,包括“蓝天计划”、短期组团出国(境)培训等。
第九条 自费类出国(境)进修,是指除以上两类之外、教职工自费或自筹经费的出国(境)进修。
第三章 国家选派类出国(境)进修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进修人员的选拔和管理,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组织并选派的出国(境)进修,由学校人事处或国际合作处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的条件公开选拔,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国家选派类出国(境)进修的期限,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政府有关部门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原则上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国家选派类出国(境)进修的申请须由个人提出,所在部门和学校人事处同意。
被选派人员的出国(境)进修时间和期限的选择,需经所在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国家选派类出国(境)进修,须签订出国(境)进修协议。进修协议可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政府有关部门与被选派人员签订,也可由学校与被选派人员签订。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的国家选派类出国(境)进修人员,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学校提供配套经费的,学校按规定给予配套。
需学校提供配套经费时,首先使用重点学科经费、纵向课题经费、学院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使用学校专项经费。其中,重点学科经费、教职工纵向课题经费用于出国(境)进修配套须符合学科建设规划和项目合同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选派类出国(境)进修人员完成当年进修任务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七条 国家选派类出国(境)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享受学校在岗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待遇,绩效工资享受标准由所在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选派类出国(境)进修,有服务期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学校选派类出国(境)进修确定服务期。
第四章 学校选派类出国(境)进修
第一节 蓝天计划
第十九条 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正高职称人员年龄一般在52周岁以下,其他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学校工作满10年的教职工,年龄上限每满工作5年放宽1周岁,最高放宽3周岁;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
(四)专任教师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般须3年以上;非专任教师在我校工作须5年以上;
(五)专任教师一般须拥有教师资格证(正高职称人员和专业研究系列人员除外);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一般须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或称职以上,且没有受到过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正式外派前,除外语专业硕士或博士毕业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的外语能力需达到PETS五级、或通过CET6考试、或托福80分(纸质考试500分)以上、或雅思5分以上、或获得BFT高级证书、或通过学校安排的外语水平考试;最近2年内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并宣读论文(外语)、或最近3年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国际刊物论文(外语)2篇以上,可认定为符合外语能力条件;进修学校交流语言为其他外语的,被选派人员须有相关语种的外语能力证明。
第二十条 蓝天计划资助进修的应为以下学校:
(一)我国教育部承认学历、学位的国外大学;
(二)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以及台湾地区排名前6的大学;
(三)相关学科较强并经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共同认定的其他学校或学术机构。
学校鼓励选择国际著名高校访学进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年度方案》,并由学校会议审定。
年度进修名额分为一般进修名额与全外语授课教师进修名额。一般进修名额除分配到各学院之外,保留部分机动名额,用于资助非专任教师及名额不足学院的专任教师,机动名额由人事处组织,竞争性选拔。非专任教师进修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进修名额的10%。
一般进修人员的选拔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全外语授课教师进修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国际合作处负责,受资助教师回校后应承担全外语授课任务。
第二十二条 蓝天计划进修人员的选派程序如下:
(一)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按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年度方案,将专任教师名额分配到各学院;非专任教师,由符合条件者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提出申请,填写《出国进修申请表》并交所在部门;
(三)学院会议研究确定本学院专任教师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一般不少于分配名额的1.5倍;符合条件的非专任教师提出申请的,由所在部门出具意见。
(四)学校人事处审核,评议小组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拟派人员,并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人事处正式公布选派人员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及入选人员;
(六)在入选后2年内,入选人员须出国(境)进修。
第二十三条 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进修时间确实需要超过6个月的,须个人在出访前提出书面申请(附研究计划),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最长不超过1年。学校不受理在访学期间的教职工的延期申请。
学校中层干部出国(境)进修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一部门在同一时间段,中层干部出国(境)进修不能超过1人。非专任教师出国(境)进修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一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原则上不安排超过1人出国(境)进修。
第二十四条 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人员在联络好国(境)外进修学校之后,须提交访学计划,填写《学校资助出国(境)进修审批表》,经学院和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国际合作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国(境)外进修学校一经确定,在进入报批流程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出国(境)前,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给予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人员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公派访问学者的标准执行,6个月之内全额资助,从第7个月起按标准的30%资助。其中,正高职称人员参照高级访问学者的资助标准,其他人员参照普通访问学者的资助标准。为保证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人员集中精力进修学习,进修人员不得随带配偶或子女陪读;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学校将对资助标准作减半处理。
第二十七条 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出入境机票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各承担50%。
出入境机票仅限进修期首次出境及进修期满回国入境往、返机票。
第二十八条 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需交纳学费的,原则上由学校和个人各承担50%,但学校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第二十九条 在经批准的进修期内,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人员正常参加教职工年度考核。考核依据是出国(境)进修表现、科研成果及其他业绩。
第三十条 蓝天计划出国(境)进修人员,在批准的进修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待遇,绩效工资享受标准由所在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受学校选派出国(境)进修回校工作后,按每进修2个月,延长在校服务期1年。
教职工出国(境)进修结束,应及时回校;返校后要及时向人事处提交详细的进修总结,具体汇报进修经历、表现、收获、成果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进修学校出具的选修课程证明,导师评价,在国(境)外用外语发表或待发表的论文稿等;按规定向国际合作处上缴因公证照;同时须向本人所在部门师生用进修地语言做一次学术讲座(一小时以上),并将讲座课件(PPT)交人事处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选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完成访学任务5年后,可再次申请学校资助出国(境)进修,再次进修期限一般为3个月。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入选蓝天计划后,如同时入选国家选派类6个月以上的出国(境)进修资助项目而不再需要学校提供资助的,在其完成进修任务回国后,学校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科研启动费立项资助。
第二节 短期组团出国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短期组团出国(境)培训,每个团组25人以下,由学校指定专人带队。
在学校自主组团的同时,也可采取与省内其他高校联合组团的方式,派遣教职工参加短期出国(境)培训。
第三十五条 短期组团出国(境)培训的时间一般为21天,或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短期组团出国(境)培训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管理人员须为副处以上实职干部;
(二)男教职工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教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近3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近3年未参加过国家或学校资助的出国(境)进修或考察访问。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国际合作处牵头、人事处配合提出短期组团出国(境)培训的申报方案,报学校会议审定后,由国际合作处负责培训项目的论证和专家评审、落实国(境)外培训机构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组团出国(境)培训项目获批后,由国际合作处牵头、人事处配合,制定短期组团出国(境)培训实施方案,报学校会议审批。
第三十九条 短期组团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拔程序如下:
(一)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确定的选拔条件和名额,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推荐人选,人事处、国际合作处审核,学校会议审定;
(二)管理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讨论提名,学校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 管理部门实职副处以上“双肩挑”人员,按管理人员程序选拔;各学科性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非学科性学院院长、副院长,按管理人员程序选拔;学科性学院的院长、副院长,按专任教师程序选拔。
第五章 自费类出国(境)进修
第一节 出国(境)博士后研究
第四十一条 在职教职工申请出国(境)从事博士后研究,应不影响所在部门教学任务的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博士后研究方向与学院相关学科发展需要一致;
(三)在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
第四十二条 出国(境)从事博士后研究,须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学校人事处批准。
第四十三条 出国(境)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不超过2年。
第四十四条 出国(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国前,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协议。
第四十五条 出国(境)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免除或减少教学工作量要求,但科研工作量要求原则上不予减免,具体考核要求由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出国(境)博士后研究人员从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回校工作后补发考核合格年度的未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所在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节 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和短期进修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须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要求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学校工作的,如学校同意、本人愿意交纳保证金并承诺在五年内获得海外博士学位,则双方可签订协议,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按人才引进程序回校工作,享受引进海外博士的待遇。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自费短期出国(境)进修,进修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进修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的,经个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人事处批准,可保留人事关系,进修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回校后年度考核合格补发基本工资;进修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须办理辞职离校手续。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的绩效工资,按所在部门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出国(境)人员按期回国(境)后,应在入境一周内向学校人事处及所在部门报到,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出国(境)学习、进修总结材料。
第五十一条 出国(境)进修人员未经批准逾期未归,学校停发工资;未经批准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出国(境)进修费用中自费或由个人承担部分,符合课题管理规定的,可在相关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出国(境)进修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教职工出国(境)进修的学院师资培养专项经费、重点学科经费、教职工纵向课题经费等,均属于学校资助经费。
第五十四条 出国(境)进修人员为提高外语水平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外语培训,其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各种外语能力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大人〔2009]173号)、《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短期组团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大人〔2009〕3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