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西湖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2203

浙江工商大学“西湖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态,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湖学者计划”是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律,面向校内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影响力的高水平专家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者实施的人才支持计划,按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四个层次进行选拔和资助,其中拔尖人才分A岗和B岗。

第三条  “西湖学者计划”的实施应紧密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体现服务发展、强化特色、高端引领、学科导向,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优绩优酬原则,实行动态遴选、目标管理、协议考核。

第四条  “西湖学者计划”入选者每个支持周期为3年,不设名额限制,其中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常年申报,拔尖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实行逐年选拔。

 

第二章   

第五条  “西湖学者计划”申报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在编在岗,身体健康,能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的各层次相应申报条件,其中青年优秀人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六条  “西湖学者计划”遴选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人员填写《浙江工商大学“西湖学者支持计划”申请书》,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学院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后,提交学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科研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学校会议审议确定入选人员,发文聘任,学校、学院与入选人员签订三方协议。

 

第三章   

第七条  在支持期内,学校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A岗、拔尖人才B岗和青年优秀人才分别给予每年30-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西湖学者”特殊津贴。具体发放办法为每月发放总额的7%,其余部分在支持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特殊津贴的设置和发放不影响入选人员根据学校、学院的政策规定获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它各项福利待遇。

第八条  本计划入选人员取得的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按学校、学院有关政策享受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本计划入选人员在推荐申报各类人才工程(荣誉)、科研项目及成果奖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第十条  学校对本计划入选人员实行协议管理,入选人员在支持期内须以浙江工商大学名义和第一完成人的身份,完成附件12相应的学术任务。

第十一条  入选人员在支持期内无法完成规定任务的,可主动申请退出本计划,主动退出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入选人员主动申请退出的,或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行为的,或经学校会议确认存在其他不能继续支持的理由的,应予以中止支持。中止支持的,应向学校全额归还本支持期内已发放的“西湖学者”特殊津贴。

第十三条  入选人员每入选一次本计划,延长在校服务期3年(不含支持期)。如入选人员在服务期内要求离开学校,应向学校全额归还已发放的“西湖学者”特殊津贴,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入选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入选人员在支持期内退休的,退休后不再发放“西湖学者”特殊津贴。如退休前已完成支持期任务的,学校根据实际受支持月数,补发特殊津贴的考核部分。

第十五条  已享受资深教授特殊津贴、人才引进专项津贴、“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才津贴等由学校提供人才津贴的人员,如入选本计划,津贴按就高原则发放。年薪制引进人才如入选本计划,“西湖学者”特殊津贴减半发放。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支持期结束后,学校对本计划入选人员进行期满考核。

第十七条  期满考核由学校及所在学院共同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填写支持期总结报告,提交所在学院;

(二)所在学院对被支持人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建议;

(三)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组织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在支持期内超过规定考核任务50%的,或完成更高层次人才考核任务的,考核为优秀,全额发放特殊津贴余额部分,并上浮支持期特殊津贴总额5%

(二)在支持期内完成规定考核任务的,考核为合格,全额发放特殊津贴余额部分;

(三)在支持期内未完成规定考核任务的,考核为不合格,特殊津贴余额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支持期内考核不合格者,需要继续完成原考核任务且符合申报条件,才能参加下一次同层次或更高层次的遴选。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工商大学“西湖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浙商大人〔2017314号)、《浙江工商大学“西湖学者”拔尖人才培育办法(试行)》(浙商大人〔20181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荣誉分类表

2.“西湖学者计划”各层次申报条件及支持期任务
附件1

教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荣誉分类表

类别

教学、科研成果(以下简称成果)

学术荣誉

甲类

单项计分10分以上(含10分,下同)的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

1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 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3国家级海外引才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5 浙江省特级专家

乙类

单项计分5分以上的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

1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 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4 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

5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6 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7 国家级海外引才计划(青年项目)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9 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10 全国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丙类

单项计分2.5分以上的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

1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员

2 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 “五个一批”人才

3 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4 浙江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5 省级海外引才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6 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 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或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8 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9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

9 浙江省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10 “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新领军人才

丁类

1 浙江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2 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

3 “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高层次拔尖人才

注:1.上述计分以《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为准。成果和荣誉不能重复计算。

2.申报人应是项目或奖项的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我校应是主持单位或第一完

成单位。

3.申报人应是论著的第一作者。若第一作者是我校学生,通讯作者为我校教职工,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是我校学生,通讯作者非我校教职工或无通讯作者,我校教职工中的第一作者视为该成果的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通讯作者单位的,成果减半计分;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时,通讯作者视为第二作者。


附件2

“西湖学者计划”各层次申报条件及支持期任务

支持层次

申报条件

支持期任务

杰出人才

具有甲类学术荣誉。

新增甲类成果1项。

领军人才

具有乙类学术荣誉。

新入选甲类学术荣誉,

或新增甲类成果1项,

或新增乙类成果2项。

拔尖人才

A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丙类学术荣誉,且近五年获得甲类成果1项或乙类成果2项;

2.具有丙类学术荣誉,且近五年获得乙类成果1项和丙类成果2项;

3.具有丙类学术荣誉,且近五年获得丙类成果4项;

4.近五年获得甲类、乙类成果各1项;

5.近五年获得甲类成果1项和丙类成果3项;

6.近五年获得乙类成果4项。

新入选乙类学术荣誉,

或新增乙类、丙类成果各1项。

拔尖人才

B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丙类学术荣誉,近五年获得丙类成果1项;

2.具有丁类学术荣誉,且近五年获得乙类成果1项或丙类成果3项;

3.近五年获得甲类成果1项;

4.近五年获得乙类成果2项;

5.近五年获得乙类成果1项和丙类成果2项;

6.近五年获得丙类成果4项。

新入选丙类学术荣誉,

或新增乙类成果1项,

或新增丙类成果2项。

青年优秀

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丙类学术荣誉;

2.具有丁类学术荣誉,且近五年获得丙类成果1项;

3.近五年获得乙类成果1项;

4.近五年获得丙类成果2项。

新入选丁类荣誉,

或新增乙类成果1项,

或新增丙类成果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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