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1753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完成省重点大学建设和“双一流”学科建设的新要求,加快推进人才多元化储备,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建立与高层次人才相适应的薪酬管理机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高端引领、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四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分为六个类别:

A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B类: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创新群体带头人、国家科技三大奖获得者(排名第一)、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浙江省特级专家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在海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长期工作、在专业领域取得公认杰出成就的海外专家学者。

C类: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级重大(点)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在海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工作、在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海外专家学者。

D类: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省“千人计划”(创新长期)入选者、浙江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浙江省“五个一批”人才、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或达到学校“西湖学者”拔尖人才A岗条件水平的知名学者。

E类:学科方向领军人才或拔尖人才,达到学校“西湖学者”拔尖人才B岗条件水平。

F类:符合学校聘任要求的教学科研岗位博士学位人员,其中F类(一)一般应达到学校优秀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绿色通道中副教授条件水平。

第五条  全职引进的B类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C类、D类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E类人才一般不超过45周岁,F类人才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以合作研究、定期讲学、编外聘用等方式非全职引进(柔性引进)C类以上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七条  A类全职引进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其他类别高层次全职引进人才聘期一般为3年,一般续聘一次。非全职引进人才聘期一般为3年,每年在我校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八条  学校在首聘期内为全职引进人才提供住房安置(或购房补助)、平台建设及科研启动费等待遇和条件,其中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学校提供的专项特殊津贴。各类人才待遇见附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人才可申请学校人才租赁房。C类以上人才可申请购买学校人才专用房。选择购买人才专用房的,学校根据人才专用房评估价重新调整购房补贴标准。

第十条  学校帮助协调解决本办法所列全职引进人才的户籍、医疗、子女就学等问题,E类以上全职引进人才,可根据配偶情况酌情解决工作问题。

第十一条  除特别注明外,依照本章规定执行的待遇不影响学校高层次教学科研奖励的执行。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计划与招聘。每年11月底前,各用人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下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审定人才引进计划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对外公布。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积极对外宣传,物色引进人选。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遴选与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用人单位应组织面试,就应聘者的思想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人才引进审批表》,并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必要时先经过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学校审批;

(二)各类人才的引进待遇,由人事处牵头,协调相关学院与引进人才在待遇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A-C类人才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其余层次人才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如突破待遇范围,须由人事处召集师资评议会评审后,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学校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学校事业编制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五章 聘任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应积极履行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学校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尽可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和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到校2年内获得政府人才类岗位津贴(奖励)的,若新获得的人才类岗位津贴(奖励)高于学校专项特殊津贴的,则不再享受学校专项特殊津贴。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聘任合同,对引进人才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结果报学校备案;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又无特殊原因者,学校可以视情况终止人才引进相关的待遇、配套直至解除聘任合同。聘期考核合格者,可按照相关聘任办法继续聘用。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终止聘用关系。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包括提前离职、考核不合格等),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在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处牵头,协调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用于引进人才工作和落实引进人才待遇等。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实行工作责任制,纳入各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年度考核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浙商大人〔2014219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高层次引进人才待遇标准




附表

高层次引进人才待遇标准


人才类别

科研启动费

(单位:万元)

过渡期租房补贴

(单位:元/月)

专项津贴

购房补贴(税前)

(单位:万元)

人才专用房申购标准

(单位:平方米)

A

按需配置

协商确定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协商确定

500以上

200以上

B

理工:200-500

文科:100-200

40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50-120

200-400

150以上

C

理工:50-100

文科:25-50

35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35-50

150-250

100-150

D

理工:30-70

文科:20-50

25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25-35

100-150

E

理工:10-20

文科:5-10

20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10-20

70-100

F类(一)

理工:6-10

文科:3-5

20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50-70

F类(二)

理工:6-10

文科:3-5

20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30-50

柔性引进

C类以上

理工:协商

文科:协商

驻校期间

住宿补贴

说明:1. 理工科科研启动费中,50%以上用于采购实验设备。

2. 照顾解决配偶工作,购房补贴下调15-30万元。

3. 若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和过渡期租房补贴为待遇高的一方加待遇低的一方的25%

4. 购房补贴已包含按照浙江省货币分房政策规定的住房货币补贴

5. 选择申购人才专用房的,学校根据人才专用房评估价格重新调整购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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