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引进人才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2199

浙江工商大学引进人才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创新强校,特色名校,融合发展,力争一流”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年薪制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职新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年薪制待遇

第三条  实施年薪制的高层次人才分为六个类别:

A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B类: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创新群体带头人、国家科技三大奖获得者(排名第一)、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浙江省特级专家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在海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长期工作、在专业领域取得公认杰出成就的海外专家学者。

C类: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级重大(点)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在海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工作、在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海外专家学者。

D类: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省“千人计划”(创新长期)入选者、浙江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浙江省“五个一批”人才、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或达到学校“西湖学者”拔尖人才A岗条件水平的知名学者。

E类:学科方向领军人才或拔尖人才,达到学校“西湖学者”拔尖人才B岗条件水平。

F类:符合学校聘任要求的教学科研岗位博士学位人员,其中F类(一)一般应达到学校优秀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绿色通道中副教授条件水平。

第四条  年薪原则上根据人才类别、学术影响力、学术水平、潜力前景和聘期目标任务综合确定。年薪分为基础部分(72%)和绩效部分(28%),其中基础部分按月发放,绩效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五条  年薪制人员在首聘期内可享受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和过渡期租房补贴。各类年薪制人员待遇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年薪包含事业编制人员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津补贴以及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但不包含学校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年薪制人员聘期内除薪酬待遇外,如无特殊规定,其他各项待遇参照校内事业编制人员执行,具体办法由各职能部门、学院另行规定。外籍年薪制人员如上级有特殊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八条  年薪制人员到校2年内获得政府人才类岗位津贴(奖励)的,若新获得的人才类岗位津贴(奖励)高于学校年薪的,则转为事业编制人员薪酬体系。

第九条  学校鼓励年薪制人员申报国家留学公派项目。年薪制人员获得国家公派资格,在海外访学一般不超过一年,不改变聘期时间。


第三章   年薪确定程序

    第十条  各类年薪制人员的引进待遇,在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人事处牵头,协调相关学院与引进人才在待遇范围内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A-C类人才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其余层次人才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特别优秀的年薪制人员,如突破文件规定的待遇范围,须由人事处召集师资评议会评审后,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年薪制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年薪制人员实行聘期制,每一轮聘期原则上为6年。

    第十三条  年薪制人员的薪酬待遇、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由双方协商后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中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由学院根据学科发展提出建议,报学校审定。A类人才可不设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年薪制人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及期满考核。其中,年度考核由学院进行,报人事处备案。中期考核及期满考核由学校进行,考核结果与年薪中的绩效部分挂钩。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的第三年年底执行。如完成聘期目标50%以上,学校将一次性发放前三年的绩效部分;如完成聘期目标不到50%,前三年绩效部分将在期满考核合格后一起发放;如完成聘期目标不到20%,且学校认为其不具有完成聘期任务能力的,学校可停止按年薪制发放,转入事业编制人员薪酬体系,聘期结束后如完成聘期任务的,按年薪制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六条  期满考核一般在聘期的第六年年底执行。考核合格,将一次性发放所累积的绩效部分;未完成聘期目标,剩余绩效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  提前完成中期考核任务,可将前三年的绩效部分一次性发放。提前完成期满考核任务,可将当前累积的绩效部分一次性发放,剩余聘期按年制总额分月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年薪制人员聘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年薪制协议或转入事业编制人员薪酬体系。

    第十九条  E、F类年薪制人员实施非升即走制度,在完成聘期任务的同时,必须在2个聘期内晋升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完成上述两个条件的,转为事业编制。未在聘期内晋升的,或聘期考核合格以下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年薪制人员如因故须中途停止聘期,学校将不再发放聘期剩余部分年薪。

第二十一条  年薪制人员因重大疾病休长病假,或女性年薪制人员休产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可适当延长考核期,延长期限原则上按照请假时间延长,但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根据所聘岗位转入结构制薪酬模式。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年薪制人员对相关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述,由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复核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年薪制人员待遇标准








附表

年薪制人员待遇标准


人才类别

科研启动费

(单位:万元)

过渡期租房补贴

(单位:元/月)

薪酬标准(税前)

(单位:万元/年)

A

按需配置

协商确定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协商确定

B

理工:200-500

文科:100-200

40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110-160

C

理工:50-100

文科:25-50

35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80-110

D

理工:30-70

文科:20-50

25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50-80

E

理工:10-20

文科:5-10

20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35-50

F类(一)

理工:6-10

文科:3-5

20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30-40

F类(二)

理工:6-10

文科:3-5

2000

可提供人才租赁房

25-35

说明: 理工科科研启动费中,50%以上用于采购实验设备。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引进人才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版权所有 © 浙江工商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