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225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奖惩、晋升、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现有在册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  年度考核的被考核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按教职工所聘绩效岗位的职责要求考核工作实绩;

(四)落实校院二级管理,扩大用人部门考核权。

第五条  学校设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工部、工会、纪检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二章  考核等次与标准

第六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教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完成所聘绩效岗位的基本任务,没有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年度考核可定为合格。

绩效岗位聘期目标任务,聘期第一年原则上须完成25%以上,第二年原则上须累计完成50%以上,第三年原则上须累计完成100%以上。具体标准,由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标准、且工作业绩出色,可评定为优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工作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3次;

(二)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发生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差错23次;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20天;

(四)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30%以上,或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

(五)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规定的活动24次;

(七)绩效岗位目标任务,完成当年要求的80%以上、100%以下;

(八)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部门教职工考核制度或办法规定的基本合格等次的情形;

(九)其他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履职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六)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4次及以上;

(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且达不到年度岗位职责要求;

(八)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且败诉;

(九)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差错在4次以上;

(十)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

(十一)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40%以上;

(十二)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规定的活动5次以上;

(十三)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

(十四)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

(十五)绩效岗位目标任务,完成当年要求的80%以下;

(十六) 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部门教职工考核制度或办法规定的不合格等次的情形;

(十七) 其他由学校会议决定,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二)累计事假超过90天、病假超过180天的人员(产假、哺乳假除外);

(三)出国(境)进修、出国(境)探亲等逾期未归人员;

(四)其他由学校会议决定,应确定为不予考核的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免年度考核,当年确定为考核合格: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

(二)在聘期内按聘用合同管理的长江学者、“千人计划”入选者、浙江省特聘专家、钱江学者、西湖学者;

(三)经学校评定的资深教授;

(四)经学校同意的免考教授;

(五)引进时约定有免考核期的人员;

(六)其他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免考核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之依据:

(一)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

(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

(四)其他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

第三章  年度考核的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原则上由所在部门组织并评定等级,报人事处审核。

人事处与教职工所在部门对考核结果意见不一致的,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考核不合格以及不予考核的,由学校会议确认和决定;考核基本合格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和决定;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经教代会或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管理部门应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经本部门教职工讨论后,部门领导决定。

部门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和办法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情形,突破本办法第九条前六项规定的;或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突破本办法第十条前十四项规定的,须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考核制度或办法,须以适当方式告知本部门教职工,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的比例,除小部门另作规定之外,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20%

参加考核人数为1人的部门,4年可评优1次;参加考核人数为2人的部门,每2年可评优1人次;参加考核人数为3人的部门,每3年可评优2人次;参加考核人数为4人的部门,每年可评优1人次。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原则上分为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教学为主型,考核要求应有所差别。

第十八条  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侧重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的成果、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性。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应侧重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上级安排的临时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学校和部门的贡献、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性。

第二十条  教职工考核,原则上统一采用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表(附表),业务部门对考核表可做改进或追加。

第二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须以适当方式向教职工告知其本人的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不合格和不予考核的,部门负责人应与其面谈,帮助当事人改进工作绩效。

第二十二条  若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诉;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须在15个工作日内讨论决定,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年度考核的效用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合格者,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可被推荐评选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考核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

(三)降低一个绩效岗位职级任职;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予考核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

(三)降低一个绩效岗位职级任职;

(四)当年不计工龄。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确定考核等次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

第二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次年不再续聘,不发给岗位津贴,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教授在聘期内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撰写重要学术专著等,可以在每个聘期开始时申请为“免考教授”。

申请免考教授者,须向学院提交申请报告和聘期研究计划、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主管校长批准。

在聘期的最后一年,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免考教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等次计为该年度的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聘任到教师岗位的双肩挑人员按管理绩效岗位进行年度考核,免教师绩效岗位年度考核,但须按教师绩效岗位进行聘期考核。

第三十一条  聘任到校聘教师岗位的人员,除中层干部和符合免考条件人员之外,参加所在学院考核。

第三十二条  派遣到学校附属单位工作的教职工,按附属单位的考核办法考核,学校承认附属单位的考核结果。

附属单位须将考核办法报人事处备案。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能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1年度开始实施。


附表: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














附表: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

     部门盖章:                               考核周期:      1-12

 

出生年月

所聘岗位与等级

所属部门

绩效岗位类别

 专任教师    辅导员     非教师专业技术  

管理        工勤       其他

年度工作总结

(专任教师填写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具体工作以及德、能、勤、绩表现;其他岗位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进行总结,同时总结德、能、勤、绩表现)

                                                

个人签名:

                                                    期:

有无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事项?

其他工作表现

综合评定结果

评分

考核等次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部门负责人签名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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