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和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管理、非教师专技、辅导员和工勤岗位实行坐班制。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工作日进行考勤;非坐班制教职工按上课、科研活动和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进行考勤。
第四条 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统计工作。各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相关请假材料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审批后,报人事处。如有教职工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岗的,各部门应及时将缺勤情况和部门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部门考核不严或不及时申报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时应根据请假类型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或《浙江工商大学女教职工产假审批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若未请假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中层干部请假按《关于加强中层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必须在假期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在准假期内提前回校上班的,部门应及时告知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期间恰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除事假外,相应的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均计入请假时间。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工资待遇处理
第九条 病假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教职工因病休假,须附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病假7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病假超过7天不满6个月(含)的,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为长病假,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申请长病假人员,每年年初应向学校重新提供一次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经认定可以上班的,应申请恢复工作,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天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直到当月岗位津贴扣完为止(日岗位津贴=月岗位津贴/21.75天,以下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
(四)当月病假累计7天及以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7天的,从第8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天,以下同),直至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当年度不予考核。
(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病假累计7天及以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7天的,年终绩效考核奖按:绩效考核奖总额*病假天数/261天扣发。
(六)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掌握,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事假7天(含7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事假超过7天不满20天的,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交人事处审批;事假超过20天的,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所在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每天扣发日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以下同)。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每天扣发日基础性绩效工资,直至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请事假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五)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年度绩效考核奖按80%发放;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年度绩效考核奖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探亲假程序和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教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二)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探亲的往返路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
4.女教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0至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后假。
5.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7.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的,均按病事假处理。
8.女教职工请产假的,须凭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审核后,报计生办、人事处审批。
(二)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男教职工请护理假的,由所在部门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产假、护理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 婚假程序及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请婚假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丧假程序及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可给予3天假期料理丧事。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请丧假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程序或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三)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五)未依照本规定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所在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者。
第十九条 旷工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停发。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及与上级规定变化有冲突的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浙商大人〔2005〕2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各类请假人员待遇情况表
2.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浙江工商大学女教职工产假审批表
附件1
各类请假人员待遇情况表
类别 | 时间 | 待遇 | 公休假 | 备注 | |||||
基本工资 | 基础性绩效 | 奖励性绩效工资 | 年终绩效考核奖 | ||||||
岗位津贴 | 生活补贴 | 工龄补贴 | |||||||
病假 | 2个月以内 | 100% | 100% | 100% | 100% | 第8天起按日扣发 | 第8天按日扣发 |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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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个月 | 100% | 100% | 100% | 100% | 按日扣发 | 按日扣发 | 包括 | 工龄 满10年 | |
90% | 90% | 100% | 100% | 按日扣发 | 按日扣发 | 包括 | 工龄不满10年 | ||
超6个月 | 80% | 按日扣发 | 100% | 100% | 按日扣发 | 停发 | 包括 | 工龄 满10年 | |
70% | 按日扣发 | 100% | 100% | 按日扣发 | 停发 | 包括 | 工龄不满10年 | ||
事假 | 20天及以下 | 100% | 日均50% | 日均50% | 日均50% | 按日扣发 | 100% | 不含 |
|
21天—90天 | 100% | 按日扣发 | 按日扣发 | 按日扣发 | 按日扣发 | 80% | 不含 | ||
90天以上 | 停发所有待遇 | ||||||||
探亲假 | 安排在寒暑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包括 |
|
产假 | 128(或143)天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包括 | 寒暑假 顺延 |
护理假 | 15天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包括 |
|
婚假 | 3天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包括 | 可根据路程情况给予路程假 |
丧假 | 3天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包括 |
附件2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
| 学院(部门) |
| 岗位 |
|
请假事由 |
| ||||
请假起止时间 |
|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学院(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事假20天以上或长病假) | 签字: 年 月 日 | ||||
人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 本表一式两份,本学院(部门)、人事处各一份。
2. 病假需附上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证明。
附件3
浙江工商大学女教职工产假审批表
产妇姓名 |
| 年龄 |
| 学院(部门) |
| |||
配偶姓名 |
| 年龄 |
| 工作单位 |
| |||
孩次 |
| 婴儿性别 |
| 何时开始请产假 |
| |||
分娩时间 |
| 分娩方式 |
| |||||
| ||||||||
备注:请务必携带医疗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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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休假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
计生办 意见 |
年 月 日 | |||||||
人事处 意见 |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本学院(部门)、人事处、计生办各留一份。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