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326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和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管理、非教师专技、辅导员和工勤岗位实行坐班制。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工作日进行考勤;非坐班制教职工按上课、科研活动和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进行考勤。

第四条 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统计工作。各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相关请假材料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审批后,报人事处。如有教职工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岗的,各部门应及时将缺勤情况和部门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部门考核不严或不及时申报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时应根据请假类型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或《浙江工商大学女教职工产假审批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若未请假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中层干部请假按《关于加强中层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必须在假期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在准假期内提前回校上班的,部门应及时告知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期间恰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除事假外,相应的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均计入请假时间。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工资待遇处理

第九条  病假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教职工因病休假,须附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病假7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病假超过7天不满6个月(含)的,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为长病假,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申请长病假人员,每年年初应向学校重新提供一次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经认定可以上班的,应申请恢复工作,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天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直到当月岗位津贴扣完为止(日岗位津贴=月岗位津贴/21.75天,以下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

(四)当月病假累计7天及以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7天的,从第8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天,以下同),直至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当年度不予考核。

(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病假累计7天及以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7天的,年终绩效考核奖按:绩效考核奖总额*病假天数/261天扣发。

(六)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掌握,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事假7天(含7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事假超过7天不满20天的,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交人事处审批;事假超过20天的,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所在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每天扣发日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以下同)。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每天扣发日基础性绩效工资,直至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请事假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五)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年度绩效考核奖按80%发放;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年度绩效考核奖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探亲假程序和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教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二)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探亲的往返路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

4.女教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0至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后假。

5.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7.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的,均按病事假处理。

8.女教职工请产假的,须凭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审核后,报计生办、人事处审批。

(二)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男教职工请护理假的,由所在部门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产假、护理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  婚假程序及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请婚假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丧假程序及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可给予3天假期料理丧事。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请丧假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程序或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三)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五)未依照本规定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所在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者。

第十九条 旷工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停发。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及与上级规定变化有冲突的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浙商大人〔2005〕2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各类请假人员待遇情况表

 2.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浙江工商大学女教职工产假审批表















附件1

各类请假人员待遇情况表

类别

时间

待遇

公休假

备注

基本工资

基础性绩效

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终绩效考核奖

岗位津贴

生活补贴

工龄补贴

病假

2个月以内

100%

100%

100%

100%

8天起按日扣发

8天按日扣发

包括

2-6个月

100%

100%

100%

100%

按日扣发

按日扣发

包括

工龄

10

90%

90%

100%

100%

按日扣发

按日扣发

包括

工龄不满10

6个月

80%

按日扣发

100%

100%

按日扣发

停发

包括

工龄

10

70%

按日扣发

100%

100%

按日扣发

停发

包括

工龄不满10

事假

20天及以下

100%

日均50%

日均50%

日均50%

按日扣发

100%

不含

21天—90

100%

按日扣发

按日扣发

按日扣发

按日扣发

80%

不含

90天以上

停发所有待遇

探亲假

安排在寒暑假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包括

产假

128(143)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包括

寒暑假

顺延

护理假

1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包括

婚假

3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包括

可根据路程情况给予路程假

丧假

3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包括

 

附件2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学院(部门)

岗位

请假事由

请假起止时间

申请人签字

                                                       

     

学院(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事假20天以上或长病假)

                                签字: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注: 1. 本表一式两份,本学院(部门)、人事处各一份。

     2. 病假需附上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证明。

附件3

浙江工商大学女教职工产假审批表

产妇姓名

年龄

学院(部门)

配偶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孩次

婴儿性别

何时开始请产假

分娩时间

分娩方式

   法定产假:     平产假             难产假

备注:请务必携带医疗诊断证明书。

应休假

时间

                     日至            日止

部门

意见

                                 

                         

                                         

计生办

意见

                                         

人事处

意见

                                               

本表一式三份:本学院(部门)、人事处、计生办各留一份。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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