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明确学校、用工部门与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工部门依法用工,减少劳动纠纷,切实保障用工部门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学校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工部门,是指学校“三定”方案的内设机构,包括: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和教辅机构。学校独立学院、附属单位等具备法人资格单位,MBA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责任制部门以及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
第四条 属于以下岗位的,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一)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因暂时没有合适人选,出现人员空缺的岗位;
(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需增加人员的岗位;
第五条 用工部门按照以下程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一)用工部门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且符合第四条使用条件的,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审批;
(二)人事处审批后,用工部门发布招聘信息或委托人事处、劳务派遣公司发布招聘信息;
(三)用工部门组织面试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提出拟使用人选,报送人事处;
(四)劳务派遣公司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至用工部门。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建立和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七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考勤档案,组织试用期及年度考核,按期提出继续使用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意见。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人员所在部门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学校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核定各劳务派遣岗位经费标准,并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行宏观管理。
用工部门在核定的经费额度内,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技能、学历、职称、业绩等综合能力,制定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批。为调动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积极性,对劳务派遣人员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考核奖,年终考核奖由部门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劳务派遣人员考核情况,自行制定分配办法。
用工部门自行承担人员经费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可以参照学校核定的标准,也可自行制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年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用工部门岗位性质制定五类经费标准。A类:网络信息管理、医生等专业技术类;B类:外语、会计、工程、药剂、护理等专业技术类;C类:科研助理、行政管理等综合管理类;D类:图书资料管理类;E类:楼宇值班、邮件收发、场地管理等工勤服务类。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省属高校同类岗位薪酬水平,适时调整劳务派遣岗位经费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定级后的80%标准发放,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统一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务派遣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加入学校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第十六条 学校寒暑假期间,劳务派遣人员在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年休假和调休,休完后还有剩余假期的,工资照发。因工作需要未能在此期间休假的,可安排在其他时间补休,但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休产假,应于产后一个月内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诊断书》交人事处,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的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由本人自理;由学校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岗位需要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报销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满1年,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专业人才紧缺的岗位,学历可放宽至本科),表现特别优秀的,如部门空编,经学校研究同意,可通过内部选拔程序聘为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满、年终和合同期满时,用工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不同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由用工部门根据《劳动合同》、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等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结果,用工部门应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报送人事处;年终和合同期满的考核结果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报送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订、解除、终止劳务派遣协议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用工部门在制定、修改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动纪律考核、奖惩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时,应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