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新进教师入职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2-01浏览次数:384

浙江工商大学新进教师入职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新进教师入职培训的管理,使新进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学校的发展历史、战略规划和规章制度,获得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技能,尽快进入岗位角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学校毕业后直接引进到我校、没有高校正规教学经历的新进教师,必须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入职培训。  

第三条        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包括综合入职培训、观摩培训、高校教师岗位培训。

 

第二章  综合入职培训

第四条        综合入职培训是指由学校组织的有关学校背景、职业道德、教学技能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性培训。

第五条        综合入职培训的内容和授课部门如下:

(一)       中外高等教育发展动态,由高教研究部门负责安排授课;

(二)       学校概况和发展历史,由宣传部负责安排授课;

(三)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由宣传部和工会负责安排授课;

(四)       示范教学,由教务处负责安排授课;

(五)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由教务处负责授课;

(六)       学校科研管理制度,由科研处负责授课;

(七)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由人事处负责授课;

(八)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处负责授课;

(九)       其他相关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授课。

第六条       学校每年组织2次综合入职培训,培训期为1-3天。3-8月报到的教师,综合入职培训在9-10月进行;9-次年2月报到的教师,综合入职培训在3-4月进行。

第七条        学校对综合入职培训的授课人员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放讲课费。

第八条        综合入职培训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和安排。  

 

第三章  观摩培训

第九条        观摩培训是指由学校组织的,新进教师旁听有教学经验的教师的课堂教学、并接受其指导的培训。

第十条        新进教师旁听的课程,须与其本人从事教学的课程有相关性。  

第十一条      观摩培训在新进教师入校后的第一个完整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十二条      每位新进教师必须旁听其他教师课程4次以上,每次不少于2课时。

新进教师每次旁听课程,须做听课笔记,被听课的教师须在听课笔记中签名。

第十三条       新进教师所在业务部门负责向新进教师下达观摩培训任务,教务处负责检查观摩培训的听课记录。

 

第四章  高校教师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高校教师岗位培训是指由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新教师获得教师资格所必需的理论和法规培训。

第十五条        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包含以下课程:

(一)       高等教育学;

(二)       高校教师伦理学;

(三)       大学心理学;

(四)       高等教育法规。

第十六条        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和考试的时间按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为新进教师提供首次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费用,含规定的报名费、考务费和资料费。

第十八条        接受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新进教师,必须参加并通过培训课程的考试。

没有参加考试或考试未通过的,须再次参加培训和考试,直到考试通过为止。第二次及以上培训和考试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由人事处组织报名,新进教师自行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条        已取得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进教师,可以不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新进教师应当参加学校教务处和工会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合格赛。教学技能合格赛成绩,作为新进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附属单位的新进教师,按照附属单位有关规定参加培训;无相关规定的,应按本办法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工商大学新上岗教师培养的试行办法》(浙商大人〔2005264号)同时废止 。

 

版权所有 © 浙江工商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