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科〔2019〕204号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2-01浏览次数:722

  浙商大科〔2019〕204号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杨科学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 “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浙江工商大学在册人员,包括事业编制教职工与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以及以浙江工商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科研部(兼校学术委会秘书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协调全校科研诚信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学院(部)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条  科研部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 、科研奖励 、人才项目等申报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部)、科研机构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各学院(部)、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学院(部)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八条  各学院(部)、科研机构要成立科研诚信督导组,并承担本单位监督责任。

第九条  各学院(部)、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学院(部)、科研机构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一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科研部(兼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科研失信人员举报。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依据职权,学校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科研部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分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各学院(部)、科研机构负责调查科研人员的涉嫌科研失信行为,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科研部会同相关学院、部门负责调查我校在册人员,包括事业编制教职工与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以及以浙江工商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涉嫌科研失信行为;

(二)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部门负责调查我校研究生涉嫌科研失信行为;

(三)教务处、学生处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会同相关学院负责调查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杭州商学院学生)涉嫌科研失信行为;

(四)成教学院会同相关学院负责调查我校成教学院学生涉嫌科研失信行为;

(五)相关调查部门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正式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如有特殊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同意,可延长书面调查报告完成时间。调查部门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分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科研失信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八)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和后果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撤销由该项科研失信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撤销获得的相应学位、取消入学资格,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撤销因科研失信行为而获得的上级有关部门的各类奖励和资格;

(二)对科研失信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我校在册人员,包括事业编制教职工与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各类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含杭州商学院学生)和各类成教学生按《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三)通过科研失信行为而获得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含杭州商学院学生)、成教学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撤销其已获得的相应学位证书;

(四)通过科研失信行为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各类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含杭州商学院学生)、成教学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对违反科研诚信、以浙江工商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由学校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部(兼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校科研服务平台记录科研失信人员情况,并根据需要供查询。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浙江工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浙商大科〔2009294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部(兼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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