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社会保险个人扣款调整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1-12-02浏览次数:895



各位教职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精神,明确我省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根据2021年的新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我校将于2021年12月份的工资单中对教职工社会保险的计缴基数进行例行调整,并对20211月至11月的预扣金额进行补扣(或补发)。2020年度收入较高的部分教职工,分2个月进行补扣。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具体调整可在2021年12月份的工资单中查询。如有疑问,可咨询人事处劳动工资科1028室王洪华(28877278、672173)、刘晓瑞(28877279、667315)。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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