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新规及解答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2-04-28浏览次数:2612

产假新规及解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为积极落实国家的生育政策,人事处整理了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快来一起看看吧。






Q1

妇女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答: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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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该办法规定增加的产假是否可以与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进行叠加享受?


答:可以叠加享受。


Q3

生育双胞胎、三胞胎的产假期限如何确定?


答:可以享受188天产假。


Q4

修改后的《条例》施行(2021年11月25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能否享受延长的产假?


答:在2021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之后,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即:一孩可以享受总计158天的产假,二孩、三孩可以享受总计188天的产假。


Q5

产假期间的工资会继续发放吗?


产假期间工资不予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因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发放,申请的生育津贴到账后,可与工资进行对比,待遇标准就高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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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由职工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医疗保险专区申报,由医保机构核发至单位,经单位对本人产假期间的工资进行比对核算后,确认是否发放。具体可咨询人事处劳资科王老师,电话28877278。


Q6

男方护理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男方护理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Q7

增设的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在学校是怎么执行的?

答: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可以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学校寒暑假之外,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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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例如,独生子女父母中的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时年满六十周岁,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Q8

请假的流程是什么?


答:登录“我的商大”,搜索栏输入“请假”按回车(键盘上的enter)后,出现“请假审批”,鼠标放在“请假审批”上面,出现“在线办理”点击进去,输入个人信息并上传医疗诊断说明书进行办理,全部信息核对无误后,右上角点击“提交”,等待校人事处和部门(学院)领导审批通过后,可在“我的已办”里查看具体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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