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5-03-04浏览次数:2220

校内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现就加强我校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我校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均属公安机关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对象,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应由学校人事处集中保管。

2. 请各部门(学院)统一收齐本部门副高以上人员(中层干部除外)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填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交存因私出国(境)证件名册》(附件1),于 2015年4月3前交学校人事处。

3. 副高以上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应填写《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表》(附件2)并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由本人持填写完整的《备案审批表》(附件2)和《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3)到人事处领取证件或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4. 副高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日内将证件交回学校人事处(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

5. 副高以上人员未经审批,不得擅自领取出入境证件。未上交或未及时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人事处联系人:徐昕;    联系电话:28877277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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